(2015)衢龙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童建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童建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诉讼代表人:吴乐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巍,该行员工。被告:童建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童建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