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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景平与仇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平,仇飞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景平,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邵辉,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仇飞龙,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平诉被告仇飞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飞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平撤回对被告仇飞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景平负担。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