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贯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贯平,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贯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中段西侧。法定代理人谢为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君,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贯平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贯平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贯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贯平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李贯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