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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穗南与陈志星、霍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穗南,陈志星,霍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陆穗南,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丘发坚,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霍洁萍,住广州市越秀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陆穗南诉被告陈志星、霍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穗南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3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陆穗南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