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闫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霞,闫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朱红霞,女。被执行人闫建国,男。朱红霞与闫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闫建国名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9号1幢4-502号房产的查封。二、将闫建国名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9号1幢4-502号房屋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朱红霞所有。三、申请执行人朱红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