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永贵与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贵,林怡尚,吕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颜永贵,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吕珊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颜永贵与被告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