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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永贵与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贵,林怡尚,吕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颜永贵,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吕珊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颜永贵与被告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