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诉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科勋与李巨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诉前字第4号申请人郭科勋,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李巨,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申请人郭科勋因与被申请人李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巨个人独资的高县某乡某石粉厂的机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冻结该石粉厂的所有权转让,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巨个人独资的高县某乡某石粉厂的机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同时冻结该石粉厂的所有权转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