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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颍民二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颍民二初字第17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健,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兵,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