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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