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崔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1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崔某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崔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伤者崔某某现有的医疗费,凭发票由张某某承担;由张某某承担伤者崔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500元;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张某某承担;上述费用由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支付;五、本事故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