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红玉与 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玉,张竞帆,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5-1号原告刘红玉,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帆,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玉诉被告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玉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130万元。并以刘栓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50××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130万元。二、查封刘栓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50××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红玉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新郑市人民法院查封笔录时间: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地点:本院调解九室询问人:徐亚磊记录人:张荧被询问人:刘栓审:刘栓,谈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刘栓:我叫刘栓,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审:我们是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玉诉被告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新民初字第2125号】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你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50××号)提供担保。2015年5月25日上的担保申请书上的内容是否系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是否为你本人所写?刘栓:担保申请书上的内容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名也是为我本人所写。审?若你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上述房屋被本院查封后,你可以继续使用、收益,但不得有转让、抵押、典当、赠予、毁坏等处分该车辆的行为,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告知内容,你是否听清了。刘栓:听明白了。审?你看一下此笔录的内容,若同你所讲的一致,请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刘栓:好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