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与张永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张永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99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肖林烽,所长。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文平,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达,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张永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张永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