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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蒋X,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霞,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四百八十元,由原告蒋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