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蒋X,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霞,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四百八十元,由原告蒋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