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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杨与李桠、葛永玲、马进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杨,李桠,葛永玲,马进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8号申请人白杨。被申请人李桠。被申请人葛永玲。被申请人马进枭。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杨与被申请人李桠、葛永玲、马进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的工资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数额或价值为276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76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