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杨与李桠、葛永玲、马进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杨,李桠,葛永玲,马进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8号申请人白杨。被申请人李桠。被申请人葛永玲。被申请人马进枭。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杨与被申请人李桠、葛永玲、马进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的工资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数额或价值为276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76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