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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希来与游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来,游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a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希来。被告游树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希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希来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