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杜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希来与游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来,游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a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希来。被告游树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希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希来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