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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夏秀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7楼。负责人蒋耀良,该公司副总经理。盱眙县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汽车)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盱商初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农商行)以判决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致其利益受损为由信访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由于涟水农商行未能参加本案诉讼,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盱眙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思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