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丹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12号原告:袁某甲,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丰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饶江鲤、审判员陈涛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1日在许昌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于1999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9年农历11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0日生男孩袁某乙。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后原告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在许昌监狱服刑。现原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陈某某同意与原告袁某甲离婚,要求婚生男孩袁某乙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1999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9年农历11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0日生男孩袁某乙。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后原告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许昌监狱服刑。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婚生男孩袁某乙现在西峡县五里桥初中上学。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此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二人离婚。由于原告袁某甲现在服刑,婚生男孩袁某乙随被告陈某某生活为宜。因原告正在服刑,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小孩抚育费问题无法确定,双方可另行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袁某乙随被告陈某某生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丰敏审判员  饶江鲤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楚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