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侯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侯某,女。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