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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侯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侯某,女。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