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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肖树义、王亚芬、石小松、曹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460号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肖树义、王亚芬、石小松、曹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小松、王亚芬、肖树义、曹宇飞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赵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