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肖树义、王亚芬、石小松、曹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460号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肖树义、王亚芬、石小松、曹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小松、王亚芬、肖树义、曹宇飞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赵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