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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约林与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约林,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黄约林,居民。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原告黄约林诉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约林,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约林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现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原告黄约林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被告未予清偿,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约林借款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清偿责任。原告黄约林主张从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应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约林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约林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盐城登达海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