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马某。被告郝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价值1万元财物及3万元存折1张。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均无工作,家庭一切支出都是原告承担,被告父母有收入,却对原被告生活不闻不问。被告经常酗酒,不回家,不关心原告和孩子,还经常打骂原告,以至于双方处于冷战状态,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均认为无和好可能,协议离婚,但未能协商一致。现原被告已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井陉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郝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双方不能很好沟通,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家中说和,开庭时被告表示自己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财产已记录在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并经质证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儿子郝某乙,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只要原被告互相关心,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审查也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