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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XX犯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78号罪犯周XX,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异动后至2023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XX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0.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