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曾建忠,汪光连等与何光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忠,汪光连,曾尉校,张尚凤,汤小华,汪祖洪,何光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曾建忠,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汪光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曾尉校,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张尚凤,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汤小华,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汪祖洪,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何光富,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忠、汪光连、曾尉校、张尚凤、汤小华、汪祖洪诉被告何光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8.00元,减半收取279.00元,由原告曾建忠、汪光连、曾尉校、张尚凤、汤小华、汪祖洪各负担46.50元。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