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心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心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金初字第18号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哲,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心建,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心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杨红旗审判员 刘美娟陪审员 贺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