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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让超与高兴权、邹兴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让超,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高兴权,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邹兴六,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兴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让超医疗、伤残等赔偿款91056.89元;被执行人邹兴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让超医疗、伤残等赔偿款54634.1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邹兴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让超医疗、伤残等赔偿款54634.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兴六一直外出务工,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让超是在受雇修建被执行人邹兴六房屋过程中受的伤,被执行人邹兴六修建该房屋时,虽未办理规划许可及相关准建手续,但不影响本院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邹兴六自行修建的位于万源市石塘乡长田坝村的住房两间(未办理产权证)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邹兴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邹兴六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邹兴六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执行员  王永升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