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高春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高春府,赵明甫,田学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金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代表人赵国营,行长。委托代理人都国胜,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该行职工。被告高春府,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赵明甫,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田学亮,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诉被告高春府、赵明甫、田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谷军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