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号为105000532219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找到该票据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