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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号为105000532219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找到该票据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