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粘贵海与王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粘贵海,王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粘贵海。被执行人王众。申请执行人粘贵海与被执行人王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桂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