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甲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张甲。被告朱某某。原告张甲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4月14日生育女儿张乙,同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出现婚外情,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朱某某辩称,其没有婚外情,因为原告家暴行为,其才与朋友出去玩的,其希望原告能够看在女儿份上,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14日生育女儿张乙,同年5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经常争吵,原告甚至动手殴打被告致夫妻矛盾加深。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致夫妻关系更为冷淡。2015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性格不合、原告情绪暴躁以及被告与其他异性相处时未能把握分寸所致,但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希望夫妻和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彼此信任,妥善处理与其他异性的相处,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