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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国兵与李凤梅、朱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兵,李凤梅,朱乃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朱国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梅,女,汉族,1976年8月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朱乃开,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生,住肥西县。原告朱国兵诉被告李凤梅、朱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明显、审判员曾凡玲、人民陪审员许正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梅、朱乃开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国兵诉称,被告李凤梅与原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朱乃开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李凤梅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原告与朱乃开并不熟悉,因此要求李凤梅对上述借款本息给予担保,朱乃开亲笔书写了欠条并由李凤梅签上担保人,之后原告按双方要求如约将上述借款汇入了李凤梅的账户。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到了2014年12月份,两被告突然不知所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朱乃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4.5万元(按2.5%从借款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被告李凤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朱国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被告朱乃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银行转账单,证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朱乃开从原告处借款10万,原告转账给到李凤梅账户的事实;3、补充证据:原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田莉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凤梅、朱乃开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未举证质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根据庭审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朱乃开向朱国兵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据,今借到朱国兵现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小写¥100,000,是实。月利率50‰,借款人姓名:朱乃开,借款日期:2013年4月15日”,该份借条上有“担保人李凤梅”签字。当日,朱国兵通过田莉(朱国兵妻子)账户在肥西农商行管驿支行转账10万元至李凤梅账户,注明用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乃开向朱国兵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利息,与朱国兵之间成立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朱乃开作为借款人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出借人朱国兵借款本金及利息。朱国兵依据借条这一债权凭证主张朱乃开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朱乃开偿还借款10万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系不定期有息借款,但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因此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3年4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为止。李凤梅在借条上书“担保人”,因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李凤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乃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0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4月1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李凤梅对10万元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凤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乃开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乃开、李凤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明显审 判 员  曾凡玲人民陪审员  许正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十六条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