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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祥故意杀人罪减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张祥,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赤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孙某5万元(已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9)内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1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243.6分,记功四次。二O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