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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786号原告: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东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艳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7元,减半收取4,638.50元,由原告沈阳中盾防雷设备研发中心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