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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满元英与王应霞、何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满元英,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王应霞,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何朝彬,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元英与被告王应霞、何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元英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满元英撤回对被告王应霞、何朝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