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铭与张忠宇、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鲁忠珍,张忠宇,张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桓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王铭,男。原告鲁忠珍,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萍,系桓仁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宇,男。委托代理人张忠辉,男。被告张忠辉,男。王铭、鲁永珍与张忠宇、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铭、鲁忠珍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萍、被告张忠辉(并为被告张忠宇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铭、鲁忠珍共同诉称,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被告张忠宇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元,其中二十八万约定2014年9月2日还款,六万五千元约定2014年6月19日还款,四万四千八百元约定2014年4月17日还款;三次借款均由被告张忠辉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不予给付。2014年3月份,被告张忠宇失去联系,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忠辉催要,被告张忠辉不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三十八万元九千八百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忠辉辩称,张忠宇从原告手中拿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没有给担保,我在张忠宇手里肯定有事先落款的签名,但几张我不知道,我哥是拿空白条去借的款。借款的时候我没有在家,我在营口了。被告张忠宇辩称,借款应该是不到39万元,是30万元出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铭和原告鲁忠珍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2日,被告张忠宇向原告王铭借款六万五千元,约定于2013年12月20日还清,后顺延至2014年6月19日到期。2013年11月2日,被告张忠宇向原告王铭借款2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十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9月2日。2014年1月18日,被告张忠宇向原告鲁忠珍借款四万四千八百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17日到期,该三笔借款的担保人均为张忠辉。被告张忠辉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王铭提供的借据上的“张忠辉”签名进行指纹鉴定。2014年10月23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三张借据上担保人“张忠辉”签名处的指印均为被告张忠辉本人的右手食指所留。现原告王铭、鲁忠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忠宇偿还借款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元,被告张忠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铭、鲁忠珍陈述、被告张忠宇、张忠辉答辩、借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一)原告王铭、鲁忠珍和被告张忠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忠宇在借款到期后,应该积极给付借款,不给付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责任。(二)被告张忠辉提供连带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忠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张忠宇追偿的权利。(三)被告张忠辉辩称打借条时,其不在桓仁县且是事先签字后打的借条的答辩意见,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铭、鲁忠珍人民币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元。二、被告张忠辉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忠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张忠宇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四十七元、诉讼保全费二千二百七十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原告王铭预交),由被告张忠宇负担,被告张忠辉连带负担,鉴定费五千八百元(被告张忠辉预交),由被告张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伟林代理审判员 潘 宇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苗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