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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学美与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