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学美与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