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4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