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伙林与张德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伙林,张德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张伙林。被执行人张德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伙林与被执行人张德能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德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德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