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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喜华,顾伟宏,张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85号申请执行人蒋喜华,女,汉族,1944年05月0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宏,男,汉族,1972年08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张明生,男,汉族,1963年12月0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关于蒋喜华、顾伟宏诉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张明生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朱泾镇临仓街432号401室的房产,本院遂予以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置;未查得被执行人张明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了将被执行人张明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