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童某。被告王某。原告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