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杨荣忠、金文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荣忠,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文芝,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文传,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之英,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春桃,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世琴,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申请执行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