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3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克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前,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30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克前,农民。被执行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楠,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