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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兴文与尹立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兴文与被告尹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兴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兴文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25元。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爱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