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秀萍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叶顺东。被执行人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巧珍。被执行人朱秀萍。被执行人黄汉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秀萍、黄汉青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郎庭2幢1007室、2幢209室、2幢210室房产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首封,本院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