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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红飞、欧阳峰等与欧阳峰、李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朱红飞。委托代理人:黄金良、姚文妹。被告:欧阳峰。被告:李仙(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03276827)。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卫兴。第三人:德清海航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飞与被告欧阳峰、被告李仙、第三人德清海航快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飞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80元,由原告朱红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