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宜航申请郭华勇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宜航,郭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宜航,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集安市。被执行人郭华勇,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宜航与被执行人郭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宜航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廷玉执行员 刘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