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明睿与刘艳芳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陈朝,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