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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无业。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诉称:2012年5月28日,与张某在凤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应对子女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关心和照料孩子成长,可是张某从未尽任何义务。汪某却一直按协议履行义务,按期还清买房按揭贷款和买车按揭贷款。然而张某却为所欲为,不配合办理位于凤阳县府城镇XX小区XX幢房屋和苏A×××××号小型越野轿车的过户手续,至今置之不理。请求判决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及小型轿车过户手续。张某未提供答辩意见。汪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汪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配偶张某的身份信息。2、L341126-2012-000433号离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张某与汪某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离婚。3、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就离婚事宜自愿达成了协议,协议房屋和车辆在��款还清后,一律过户到汪某名下,女方张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4、房地权证凤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汪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凤阳县府城镇XX小区XX幢,于2013年8月19日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已经具备过户条件。房产证原件目前还在开发商处。按揭贷款是我还的。5、苏A×××××号机动车行驶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汪某所有的大众越野车(车牌号:苏A×××××)仍然在张某名下,具备过户条件,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6、中国工商银行凤阳支行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单。用以证明到2015年4月22日,汪某已付清从工商银行办理的车辆按揭贷款。张某未提交证据。认证如下:汪某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实双方身份信息,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能够证实双方协议离婚,及协议的内容���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5,能够证实双方协议约定中的房产及车辆情况,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汪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5月28日在凤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子女抚养,双方共同生育四个孩子现全部某,所有抚养、教育等一切费用由男方个人承担。以后女方也应对子女承担相应的义务。二、财产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大庙门面房三间两层,凤阳玺园小区XX单元XX室,以上所有房屋产权一律归男方所享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享有的清偿。轿车两辆,大众越野、大众高尔夫各人各一辆。三、其他协议买房按揭借款和买车按揭贷款还清之后,一律都过户到男方汪某名下,女方张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否则由女方张���承担一切责任。注,大众越野属男方汪某所有,大众高尔夫属女方张某所有。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签字捺印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协议人签名:汪某(签名)、张某(签名)2012年5月28日。另查,双方离婚时涉及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XX小区XX幢的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凤阳支行办理的按揭贷款,至今没有清偿完毕;苏A×××××车辆,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至2015年1月21日,贷款已清偿完毕。汪某以张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协助办理房产和车辆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汪某与张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法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买房按揭借款和买车按揭贷款还清之后,一律都过户到男方汪某名下”,房屋按揭贷款和车辆按揭贷款均付清,为协议约定的女方协助办理过户的所附条件。汪某提交证据能够证实车辆按揭贷款已清偿完毕,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苏A×××××车辆过户的请求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房屋按揭贷款,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按揭贷款已付清,即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某办理苏A×××××车辆的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40元,被告张某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张宏飞人民陪审员  刘光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林姣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