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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道献与丰海东、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献,丰海东,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汪道献。委托代理人鲍忠意(受汪道献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加献(系汪道献的弟弟,受汪道献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丰海东。被告杨琴。原告汪道献与被告丰海东、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道献诉称,其多次向丰海东银行账户转款,2015年1月30日,丰海东出具欠条,确认结欠257万元。杨琴系丰海东妻子,2015年1月31日,杨琴出具承诺,称其愿意与丰海东共同偿还债务。现请求判令丰海东、杨琴共同归还257万元及利息。经查,丰海东于2014年10月起,陆续以承兑汇票与汪道献换取现金,后汪道献发现丰海东提供的承兑汇票虚假,遂于2015年1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30日,丰海东出具欠条。次日,杨琴出具还款承诺书。丰海东起诉时并未说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事。本院认为,汪道献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实际即其报案的丰海东以虚假票据骗取款项一事,目前因该事实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且丰海东已被捕。因此,本案诉争事实已涉嫌犯罪,不属经济纠纷。对汪道献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道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应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