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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贾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99号罪犯贾国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国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罪犯贾国强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冀刑申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1)廊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贾国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冀刑再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对其犯受��罪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李红霞、李军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志刚、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亚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贾国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国强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