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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伊川祥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祥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静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44号原告:伊川祥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飞,该单位员工,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邢剑臣,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平坡,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国栋,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一般代理。第三人:张静召,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伊川祥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杨 柳 更多数据: